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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國歌雛型 《普天樂》遠揚海外
清朝國歌雛型 《普天樂》遠揚海外
2010-06-01
中國時報
【林采韻/台北報導】
 聽過清朝的國歌嗎?根據文獻記載,中國最早的國歌雛型出現在一八七八年左右,名為《普天樂》,但是樂曲旋律不易傳唱、演出壽命太短,至今幾乎消聲匿跡。台灣蟲膠唱片收藏者潘啟明卻在國外拍賣網站,無意間購得一張百年前美國唱片收錄《普天樂》,這罕見的錄音讓他如獲至寶。
 《普天樂》的作者是晚清重臣曾國藩的長子曾紀澤。曾紀澤曾任清廷駐英、法及俄國大使,在擔任外使期間,他觀察到西方國家在正式的外交場合都會演奏國歌,覺得中國也應該要有自己的國歌。於是,他著手譜寫《普天樂》,以《國樂草案》上呈朝廷,但沒獲得批准。
 曾國藩長子作曲 未獲朝廷批准
 一首沒被朝廷認可的「臨時」國歌,後來竟留傳海外,被外國人錄製成唱片,更增添了傳奇性。潘啟明表示,這張由美國勝利牌(Victor)發行的唱片就叫《普天樂》(The World’s Delight),是他在eBay買的,同張唱片還收錄中國民謠《茉莉花》和日本的《扶桑曲》。唱片在網上乏人競標,他以不到美金卅元購得,主要是被唱片上「中國國歌」(China National Air)字樣吸引。
 根據唱片的母盤編號,對照勝利牌的歷史目錄,《普天樂》錄音時間是一九一四年九月十八日,由羅傑斯(Walter B. Rogers)指揮勝利軍樂隊(Victor Military Band)演出。演奏所使用的樂譜,源自美國「進行曲之王」蘇沙(John Philip Sousa)所編篡的譜集《來自各地的國歌、愛國歌曲以及代表歌曲》(National,Patriotic and Typical Airs of All lands)。
 音樂技法沒變化 歷史意義較大
 蘇沙以進行曲《永恆的星條旗》聞名,至今這首進行曲仍頻繁使用在各大賽事和遊行場合,也是台灣各級學校管樂隊學習的曲目。這本《來自各地的國歌、愛國歌曲以及代表歌曲》收集各地歌曲,編寫於一八九○年,也就是《普天樂》完成的十二年後,譜集收錄的另一首中國樂曲也是《茉莉花》。蘇沙在譜集前言並未交待每首曲子的出處,不過倒是感謝了美國國務卿布萊恩和國會圖書館等政府機構和官員。
 至於《普天樂》這首曲子在音樂上的技法如何?作曲家陳樹熙指出,樂曲絕大部分以四分音符創作,與清朝宮廷常用的禮儀音樂形式相近,但是缺乏節奏變化,聽起來緩慢貧乏,只能說較具歷史意義,但非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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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工廠清汙中毒 2死4命危
憾!員工沼氣中毒死 老闆上香致歉
更新日期:2010/05/30 15:35
彰化花壇皮革工廠,昨天沼氣外洩,造成2死4昏迷,死亡的都是皮革廠員工,其中36歲吳明宏,還是工廠老闆的姪子,另一個則是33歲陳東信,工廠老闆今天到陳東信靈前上香致歉,坦承防護設備的確不足,因為救人而送命,他也相當不捨,將會協助家屬善後處理。
沼氣意外,事隔一天,皮革工廠老闆吳全發終於出面。皮革廠老闆吳全發:「我也不知道要說什麼安慰你,我只能說,我也很不捨啦。」
33歲陳東信,濃眉、體格壯碩,熱愛單車運動,在皮革工廠工作,也已經3、4年,是老闆眼中盡責的好員工,卻因為救人,反而讓自己不幸罹難,家屬萬分心痛。陳東信爸爸陳講習:「…(哭)。」
陳東信姑姑:「一定很不捨啊,活生生的人去上班,結果就回不來了。」
沼氣意外奪走2條人命,除了陳東信,還有一個是老闆吳全發的姪子,36歲吳明宏,去年初結婚,女兒才11個月大,吳全發說,原本污水池鑽孔工作,已經發包讓工人做,包括吳明宏在內的4名工人,只是協助處理,可能看到工人昏倒,自己也慌了,只戴著口罩就急著救人。吳全發:「保護措施安全措施沒有做好,這一點真的是事實。」
吳全發出面道歉,承諾會協助家屬善後,但這起工安意外實在太重大,2個人無辜送命,4名員工缺氧時間相當長,到現在都還沒有脫離險境,醫師表示,未來3天,將是生死關鍵期。
彰化花壇鄉「盈發皮革工廠」,昨天上午僱工清理污水槽,2名外包工人沒作安全防護,吸入過多沼氣昏倒,四名員工匆忙搭救,也中毒昏迷,造成2人死亡,經過一天急救,其餘四人仍重度昏迷,有生命危險。皮革廠工安悲劇,2人死亡,其餘四個人仍未脫離險境。昏迷指數只有3,情況危急,醫護人員不放棄任何機會,全力救治。家屬焦急等待,聲聲呼喚,祈禱上天大發慈悲,傷重不治的吳明宏,是老闆侄子,沒想到為了救人,自己也倒下。皮革廠負責人,也趕赴另外一名不治員工,陳東信的家中慰問,想起兒子的好,父親不禁潸然淚流,沼氣會將氧氣排空,吸多會癱軟、昏迷、窒息,只希望各界記取教訓,不管是儲槽、下水道或水塔,都容易產生沼氣,施工中,一定要引入新鮮空氣,備妥通風換氣設備,以及氣體測定儀,千萬不能馬虎,以免發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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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能鋰鐵混合車 環保又節能
氫能鋰鐵混合車 環保又節能
更新日期:2010/05/26 20:59
(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高雄縣26日電)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電子系助理教授曾國境研發成功「氫能鋰鐵混合電力實驗車」,氫氣經過燃料電池轉換成電能,再經升壓轉換電路傳送到鋰鐵磷電池,讓電力馬達持續運轉。
高雄第一科大今天下午發布這項研發成果,由校長陳振遠主持,曾國境展示「氫能燃料電池」、轉換電路系統及「氫能鋰鐵混合電力實驗車」。
曾國境表示,氫氣經「氫能燃料電池」、轉換電路系統即轉換成穩定的電能,成為3C的電力,只要氫氣不中斷,電力就源源不絕。但電池內的白金昂貴,讓電池費用高昂。
「氫能鋰鐵混合電力實驗車」啟動時耗費較大電力,因此以「鋰鐵磷電池」驅動,隨後由「氫能燃料電池」、轉換電路系統,將氫氣轉換成穩定電能供應「鋰鐵磷電池」持續驅動馬達,讓電動車行走。
曾國境表示,「氫能鋰鐵混合電力實驗車」的「鋰鐵磷電池」有「氫能燃料電池」隨時充電,因此不像目前流行的電動車要充電後才能上路,只要補充氫氣就能隨時上路。
「氫能鋰鐵混合電力實驗車」由一般小汽車改裝而成,裝置容量1000公升的氫氣鋼瓶,氫氣由管線送到燃料電池堆活化後與空氣中氧氣結合發電,再由高效率的升壓轉換電路將電力送到「鋰鐵磷電池」,維持汽車持續運轉。
實驗車今天在校園以時速60公里行進,與電動車一樣靜悄悄。曾國境表示,如以全新的電動車改裝,車速會更快;且只要氫氣瓶容量加大或使用液態氫,行程也會加遠。
陳振遠表示,「氫能鋰鐵混合電力實驗車」是環保、節能車,但距離商品化還有段距離。9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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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CO2重返大氣 促冰河期結束
深海CO2重返大氣 促冰河期結束
更新日期:2010/05/28 11:35 李威翰
(法新社華盛頓27日電) 今天公佈的研究指出,南非與南極洲間海底「嗝出」的巨大二氧化碳氣泡,可能促成1萬8000多年前前1次冰河期結束。
由劍橋大學主導的這項研究「首度取得有力證據,證明在上次冰河期,二氧化碳被更有效地封鎖在深海底」。
研究團隊在以碳年份測定南冰洋有孔蟲的甲殼,獲得這項發現。這項研究將公佈在今天出刊的「科學」(Science )期刊。
史肯納(Luke Skinner)的研究團隊測量了甲殼的碳14濃度,與當時大氣做比較,了解二氧化碳被鎖在海底多久。
「我們的結果顯示,上次冰河時期,大概2萬年前,二氧化碳溶解在南極洲附近的深海中,鎖在那邊的時間比現在的還要久。」
根據研究,南冰洋深處二氧化碳「暴衝」或「打嗝」,每10萬年左右會促成全球暖化,這些二氧化碳的體積,差不多相當於工業革命開始以來的二氧化碳變化量。
史肯納說,這項發現將有助了解二氧化碳封入深海遏止全球暖化是否可行。
他說:「二氧化碳最終會回到地表,至於多久,要看洋流的狀態,就像前1次冰河期結束所顯示那樣。」(譯者:中央社李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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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指所謂有機飲食 恐只是浪費錢而已
研究指所謂有機飲食 恐只是浪費錢而已
更新日期:2010/05/25 11:05
愈來愈多人甘願多花一點錢,購買有機食品,因為他們相信有機的更健康,但是英國一項新的研究,並沒有發現有機食物更有營養,或是對健康更有好處的明確證據,如果出於健康的目的採用有機飲食,恐怕只是浪費錢而已。不過這項研究並沒有將「有機耕種」不使用殺蟲劑、化學肥料、抗生素或是賀爾蒙等,這些有害健康也會傷害環境的因素列入探討。(夏明珠報導)
相對於一般用傳統方式,種植出來的農作物和用這些農作物加工成的食品,有機的,是不是更健康,相關的研究其實不多,現在有的研究,也多半著重在探討有機飲食改善健康的短期效果,它主要透過身體的抗氧化活動展現。
多數這方面的研究都沒有發現有機飲食比傳統飲食,更能夠促進身體的抗氧化活動。
英國衛生與熱帶醫學院的研究團隊,過濾過去五十年來162篇在科學期刊上發表過的相關論文,裡面只有12篇達到研究所設定嚴謹條件,換言之,可以採信的證據,非常有限,不過隨著這方面的研究,愈來愈多,狀況也說不定會改變。
12個被採信的研究裡面,證據最明確的是一項以兩千八百個兩歲以下幼童為對象的荷蘭研究,研究發現,嚴格遵守有機飲食的幼兒,罹患濕疹的機率比較低。
有機是否更有營養,是個問題,不過,營養價值不盡然是選擇有機飲食的唯一目的,有機耕種不使用殺蟲劑、化學肥料,抗生素或是賀爾蒙,這些東西不僅有害健康也會傷害環境。英國的研究,沒有把這些因素列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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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戰國武將的辭世詩
上杉謙信 一世榮華一杯酒,年月就在一醉間,歲月如同夢一般
豐臣秀吉 隨露珠凋零,隨露珠消逝,此即吾身波浪般的往事,宛如夢中之夢
德川家康:
人之一生,如負重遠行,緩緩勿急。常思坎坷,則不感不足;
心有奢望,則思困窘之時;忍耐是無事長久(生存)的基本; 要知憤怒是大敵。若只知勝而不知敗,則長久身必遭其害。
武田信玄 此身此骨歸於天地,不沾紅塵,獨自風流。
伊達政宗 心中明月當空無絲雲,照盡浮屠世間黑暗。
武田勝賴 朦朧羞月猶遮面,微光輕灑薄雲間,清澄之空映山西,吾心亦然
織田信長 人生五十年,與天地長久相較,如夢又似幻;一度得生者,豈有不滅者乎?
北條氏政 莫恨清風輕拂手,春往秋來滿山紅
島津義久 汲盡世間米糧水,劫盡取竭迎涅槃
島津義弘 春花飄零秋葉落,關隘道上人消逝
北條氏照 生於天地清淨土,瀟灑歸去自來處
今川氏真 悔恨羨慕全不知,唯嘆滄海變桑田
筒井順慶 今非昔井水無影,猶記杉葉水面遊
島津歲久 莫問身?魂歸處,自古雲?無人曉
吉川經家 武家世傳梓,弓寶相得益,滅亦同盡
大谷吉繼 前世因緣後世果,輾轉六道輪迴見,稍候吾至莫心急,先行後進必相見
平塚為廣 悠浮載沉武人生,衛名保譽舍吾身,且問人間何為貴,笑看曇花
齊藤利三 仲夏夜露命苦短,消身逝影朝陽見,吾命亦然
清水宗治 奕奕凜然赴黃泉,武士名留高松苔
佐久間勝政吾人大志胸中懷,浮沉渡世願難成,吾歸矣
佐佐成政 惡念妄想心中藏,鐵缽之袋破今時
蒲生氏鄉 胭脂舞空櫻嘆早,不假春風輕拂袖,春山之嵐莫催促,早凋盡落自歸去
陶晴賢 莫論勝敗跡,人我暫時情。 一物不生地,山寒海水清
長野業盛 春風陣陣吹,梅花櫻花絮絮落,四下紛飛矣,徒有城名垂青史,嗚呼箕輪鄉
明智光秀 順逆無二門, 大道澈心源。五十五年夢,覺來歸一心
柴田勝家 人生如似夏夜夢,輕嘆聲歲月即誓,欲送功名上九宵,凡人奇願寄杜鵑
宇多喜秀家遠山天際月依舊,唯嘆已非昔顏矣
別所長治 怨憎仇恨九宵外,一夫就義眾人生(一譯:臨終無怨亦無恨,僅將吾身代諸君之命。)
朝倉義景 屢敗再戰誓不屈,無我無他渡今生,四大本空
大內義長 風輕雲止水明鏡,唯嘆時至花舞空,千愁萬恨於胸湧,不如歸矣
豐臣秀次如吾心觀不盡花月,於塵世不留半點浮思。
鳥居強右衛門吾等性命同念珠之繩,乃無與倫比武士之道。
平塚為?為君辭命在所不惜,留世間思緒不停息。
三浦義同?道寸? 勝兵敗將皆如瓦器(素陶),一朝破碎終歸塵土。
三浦義意天皇世世永存,縱然黃梁一夢,是夢是實皆不知,醒來惟見,一隙晨光照塵世。
三原紹心揮手中太刀,餘音繚繞久久不息,必能傳至天之頂端。
三好長治“三好”原野樹梢雪花飄散,“長治”宿店人心畏懼。
二條良豐秋風咆哮狂掃真葛原,吾留怨恨直上雲霄。
禰宜右信狂風過後的平原,殘印點點見草上露水,尚未凋謝的花也來日不長了。
別所友之一生寄命於梓弓,一無所有名留世。
別所治忠君已不在,吾這滿負傷愁之身也無意義留此世上了。
北條氏照生於天地之清澈,歸於本願之清澄。
細川玉子(明智光秀之女)別離時才方知這世間,花亦花來人亦人。
右田隆次稍上將落之水滴,悟天下也亦萬事遲矣。
山崎隆方不聞不思則無迷惑,但若無迷惑則亦無“悟”也。
冷泉隆豐治世一場宛如空中煙雲,風流雲散皆成空。
吉弘統幸明日不知又是誰,草蓆裹屍石垣原,沐浴著同今日一樣的月光。
織田市
猶戀紅塵不願歸,唯恨夏夜杜鵑啼。聲聲催別離……
千利休人世七十。力因希咄,吾之寶劍,祖佛共殺
太田道灌
一生忠義為吾道,大義滅身不容辭。臨死一刻難從容 ,……為何?
足利義輝 :
五月細雨露還淚,且寄吾名杜鵑翼。翩然上雲霄……
織田信長(??????) (1534年5月28日-1582年6月2日)
人間五十年,與天相比,不過渺小一物。  看世事,夢幻似水。  任人生一度,入滅隨即當前。  此即為菩提之種,懊惱之情,滿懷於心胸。  汝此刻即上京都,若見敦盛卿之首級!  放眼天下,海天之內,豈有長生不滅者。 

明智光秀(???????)  (1528-1582) 
順逆無二道,大道貫心源,五十五年夢,醒時歸一眠。 
(順逆?二門??大道?心源?徹?五十五年?夢??來???一元???)
足利義輝(????????)1536~1563
梅雨如露亦如淚,杜鵑載吾名至雲。 
(五月雨????????時鳥??名????雲?上??)
尼子勝久
決斷渡都之路差之千里,歷經四方終歸故鄉。 
(都渡劃斷?千差?道南北東西本??達?)
毛利元就(???????)1497~1571
求得知己便如遲開的櫻花,尚存有昨日春天的花香。  無夜月入鷲山,令吾名至雲高處。 
(友?得?猶??????花昨日???????色香????夜?月?入??鷲?山雲?????名??????)
天野隆良(???????)?  ~1551
不來不去、無死無生,今日無雲萬里晴,月上峰頂格外明。 
(不來不去、無死無生、今日雲晴??峰頭月明????)
伊香賀隆正(???????)?  ~1555
請君見,吾之千年幽思,如那不朽山松永不磨滅。 
(思???千年????山松?朽??????君?見???)
石川五右衛門(????????)?  ~1594
即使是川海濱邊細小的沙子,也會被世間的的賊人盜去做鞏固種子的土壤。 
(石川???真砂子??????世?盜人?種?????)
井伊直政
人的生死存亡之大事,變幻是如此迅速無常。 
(生死?事大無常?迅速??)
石田三成(???????)1560~1600
吾身就如筑摩江蘆間點點燈火,隨之消逝而去。 
(筑摩江?蘆間?燈????火????消???我?身????)
上杉謙信(????????)1530~1578
極樂地獄之端必有光明,雲霧皆散心中唯有明月。 
四十九年繁華一夢,榮花一期酒一盅。 
(極??地獄?先?有明?月?心?掛?雲??(月????????月??)
四十九年一夢??一期?花一盃?酒)
宇喜多秀家(???????)1572~1655
僅與金剛寺的菩薩種的青松作一別。 
(?菩薩?種?植?????寺?????松?一???限??)
吉川?家(????????)1547~1581
吾身如同武士所取下的梓弓,一去不復棲處。 
(武夫?取?伝???梓弓???????棲????)
大內晴持(????????)1524~1543
此身如雲般離開大內,卻終化為出雲灣的海草屑末。 
(大內?出??雲?身????出雲?浦?藻屑????)
大內義隆(????????)1507~1551
漂浮無停難留吾名,恨世間春之暗波,終徹悟勝敗皆不過朝露電光,一逝即過。 
(??????????名?留???世??????春???波打?人?打???人?諸???(討人?討??人?諸共?) 
如露亦如電?作如是?)
大內義長(????????)?  ~1557
怨艾悄然而生,發覺時,化恨成嵐已催得花盡散。 
(誘??????恨??時???嵐????花???散?)
大?澄月(????????)?  ~1565
吾身就似被隱雲所暫遮的清月,(至此地步)已放不出一絲光芒。 
(澄?月?暫?雲??????己?光?照??????)
大?照屋(????????)?  ~1565
忽見雲遮月隱,此思緒甚惜在明之月。 
(?初??雲????思?共惜??習??在明?月)
太田道灌
生時未惜命之珍貴,只可惜空空軀殼,不留得半點回憶。 
(???時???命?惜???????無?身?思?知???)
太田隆通(???????)?  ~1551
秋風不至深山處,殘葉(楓葉)亦終將散去。 
(秋風?至?至??山陰?殘?紅葉?散??????)
大谷吉?(????????)?  ~1600
乃注定在此六歧路,恭候遲早將來之日。 
(契???????????待???????先?????有???)
岡部隆豐(???????)?  ~1551
白露消逝秋名殆去,惟獨末松受殘風。
(白露?消???秋?名殘??????殘?末?松風)
岡谷隆秀(???????)?  ~1551
此身時去時還,跨清風渡水,唯明月仍在天。
(時有??自??至?時有??又還?清風水?度?明月天?在?)
小幡義?(???????)?  ~1551
吞寶劍棄名弓,只觀得這一陣清風。
(寶???卻??名弓?放下?只斯?景??有?一陣?清風)
垣並房清(????????)?  ~1555
莫論勝敗功績,人情皆一時,此地不產一物,惟有山寒海水清。
(勝敗?跡?論????莫??、人我暫時?情、一物不生?地、山寒???海水清?)
蒲生氏?(???????)1556~1595
時之有限花吹散,此心歸於春山風。
(限????吹???花?散????心短?春?山風)
蒲生大膳(???????)?  ~1600
吾持馬刀下黃泉(三途川),是深是淺皆不告訴你。
(?????我????三?川淺?深??君?知???)
神戶信孝?織田信孝?(??????)1558~1583
過去主要在內海海灣等待捷報的羽柴築前。  『河角攝政記錄』版
過去主要在內海海灣在尾張等待的羽柴築前。  『姓鄉記錄』,『勢州戰記』版。
過去主要在內海的野地間等待捷報的羽柴築前。  『坡之戰逸話』版。
昔??主?內海?浦???報??待??羽柴築前·『川角太閤記』版。
昔??主?內海?浦???尾張?待??羽柴築前·『氏?記』、『勢州軍記』版。
昔??主?內海?野間???報??待??羽柴築前·『?役叢話』版。
?川隆像(????????)?  ~1551
夢亦是夢,空猶是不空中,不去不來,惟在中央。
(夢亦是夢、空猶是空、不來不去端的?中?在?)
?田孝高(???????)1546~1604
不敘往事先去探路(下黃泉),若是往後你迷路了就交給我吧。
(?????言?葉??????行?道????????????)
?藤利三(????????)1494~1556
生命短暫的露水來不及等到天明見到明日的山丘,便在這短夜中消逝了。
(消????露?????短夜?????待??日?岡?峰)
佐久間盛政(???????)1554~1583
世上永不停止轉動的小車,出了火宅的門便完結了。
(世?中????果??小車?火宅?門?出??????)
PS:這句最不知所云
佐佐成政(???????)1539~1588
邇來憂患集一身,鐵冑身軀今始破。
(??頃?厄妄想?入?置????袋今破???)
島津忠良
莫急且留吾心啊,吹不去所決定的限度。
(急?????留????心定??風?吹??限??)
島津?久(???????)1537~1592
此身掩於蓑衣中,悄然登至白雲上。
(晴蓑?????????人?????白雲?上?????)
島津義弘(???????)1535~1619
春櫻秋楓留不住,人去關卡亦成空。
(春秋?花?紅葉??????人?空???路????)
少?政資(????????)1441~1497
花散非風之罪,乃因春將盡。
終善非人之過,只因時已至。
(花?散?思??風?科???時至???春?夕暮善????????人???????時至???思?????)
諏訪?重(??????)1516~1542
悄然盡枯的草葉,賦其靈得又一生。
(?????枯?果????草?葉?主?????又?結??)
柴田勝家(???????)1522~1583
夏夢無常一世名,杜鵑淒鳴上雲霄。
(夏?夜?夢路???????名?雲井????山?????)
清水宗治(???????)1537~1582
浮沉亂世身已去,惟有此名留松苔。
(浮世??今??渡?武士?名?高松?苔?????)
陶晴賢(??????)1521~1555
何惜何怨溯本求原,天命注定在此身中。
(何?惜??何?恨??元?????有??定???身?)
高橋鎮種(?????????)1548~1586
滔滔紅塵無永生,
門苔溝水掩吾名,
門苔青下埋吾身,
恐怕此名亦傳不至雲端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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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大帥張作霖被殺真相
1928年6月4日清晨,皇姑屯一聲驚天巨響,日本侵華的一次重大事件 -- 刺殺張作霖在瀋陽郊外日軍控制的三洞橋寫入了歷史。

奉系大帥張作霖,左邊是少帥張學良
由於長期和日軍合作的奉系大帥張作霖逐漸開始擺脫日方控制,向北伐軍通電求和,更因為關東軍內部石原莞爾等強硬派意圖製造事端,發動佔領東三省的軍事冒險行動,日軍以關東軍高級參謀河本大作為主,策劃了在張作霖回瀋陽途中利用在關東軍控制的南滿鐵路三洞橋處放置炸藥,將張炸死途中的陰謀。由於籌畫周密,日軍的刺殺行動完全成功,張作霖座車被爆後身負重傷,當天傷勢無法控制而死亡。 
但是,由於當時主持東北軍政的藏式毅危急關頭沈著應對,一面隱瞞張作霖的死訊,一面暗渡陳倉,著張學良化妝為士兵,混在黃顯聲(就是後來小蘿蔔頭在白 公館的 老師)旅出關的列車上返回奉天,穩定了形勢。日軍乘機佔領東三省的計畫沒有實現。
事實上,河本大作回憶,他為爆炸成功後的行動安排了三個計畫。首先,他預先聯絡關東軍幾名帶兵軍官,準備在瀋陽市內某飯點附近集結約一個旅的兵力,爆炸發生後立即突擊張作霖的大帥府,解除衛隊武裝,但是,因為傳遞消息有誤,部分日軍沒有如期到達,這個計畫未能實現;其次,他準備借張作霖死亡之際,借東北軍群龍無首之際,慫恿關東軍司令部借穩定東北局勢出兵佔領瀋陽。然而,藏式毅詐稱張作霖未死,使關東軍猶豫未敢發難;最後,他還有一個計畫是乘機以東北軍中的內應張景惠發動獨立行動,造成東北局勢的複雜化,從而為日軍介入製造藉口,但是張學良的火速出關,平穩接掌權力,使河本的第三個計畫也沒能實現。但是張景惠最終下水當了漢奸,後來成為偽滿內閣總理大臣。
關東軍刺殺張作霖的事件,不但河本本人供認不諱,“遠東國際法庭”開庭審判日本戰犯時,日本前田中內閣海軍大臣岡田啟介也出庭供認了張作霖被炸是關東軍策劃的經過。然而,隨著歲月的流逝,一些否認這一事實的報導漸漸出頭,日本右翼頗有些人宣傳這是中國人的內杠,河本等人是戰後在被迫的情況下提供偽證。而國內更有相當知名的刊物登載文章,提出此事件是蘇聯特工所為。
拋開對歷史任意塗飾的荒唐,在我最近得到的一批照片中,恰好有一套前關東軍軍官,日軍中尉神田泰之助為主拍攝的照片,神田也是策劃這一事件的主謀之一,他和他的助手以日本人那種典型的細緻,再現了“爆殺張作霖”事件的始末。這一套照片,既是歷史的見證,也是對日本右翼翻案的一種辛辣諷刺。
全套照片共計三十張,由關東軍大特務河野又四郎委託部下佐久間德一郎保管,佐久間德一郎是一個很瞭解這些照片的價值的人,所以在戰敗時將這些照片縫在幼子的棉衣裏保存下來,直到五十年後才和其餘三十一張侵華戰爭照片一起提供出來。
薩對這三十張照片進行研究以後,認為其中有十一張為相關人物肖像,確認國內發表過的照片或者感覺價值不高,故將其餘十九張照片順序貼出,順序看下來,仿佛正是這一重大歷史事件的一個重播,從刺殺的策劃到張作霖的葬禮。今天,我們正可以通過這些照片,也來透視這歷史的一刻。 

爆破前的三洞橋,這是關東軍為了實施這一陰謀,作為實地考察現場拍攝的照片。注意,上方為日軍控制的南滿鐵路,下方為中國控制的京奉線鐵路,張作霖的座車正是從下方通過,此時,日軍即引爆上方橋樑上預設的炸藥這張照片開始曾經有人懷疑是爆破修復後的材料,但是根據和爆破後修復的水泥橋墩對比,確認是爆炸前所拍攝。


日軍引爆炸藥,張作霖的座車被炸!注意看,三洞橋的形影依稀可辨。張作霖所座為二十節車的第八節,日軍正是在第八,九,十節車進入橋下時引爆炸藥。所以張的座車損壞極大。日軍沿線派有情報人員隨時通報張車行蹤,所以爆炸點極為準確。
注意,這時後續車還沒有異樣,此後就開始燃燒!(後續車燃燒的照片國內早有發表,所以未放在此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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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姊姊
鬼姊姊 原創作:花弄影 嘎瑪慈仁拉嫫編輯潤飾定稿 (可以轉貼;註明出處;請勿竄改) 鬼姊姊 十 餘年前,有一次和朋友在一家茶藝館談天,隨後進來一群客人,其中有個年紀看來相彷的男士,從進門看到我就一直叮著我看,和他的同伴們說話心不在焉,不時看 著我呆呆出神,讓我很討厭,就狠狠的瞪他,他不但不以為杵,反而露出和善的笑容和我打招呼,後來乾脆直接走到我面前,說出一段和我有關的兒時家庭情況,家 園景觀,和屋內擺設,家人形貌都說的很準確,我以為他是我兒時雞犬相聞的鄰居兒子,才引起我和他談話的動機,結果談了半天,當我搞清楚狀況後,不禁腳底發 冷,頭皮發麻,滿身雞皮疙瘩都爬出來。 他說:從小就反覆做一個夢,夢到一個飽受虐待的小媳婦,每天都會莫名其妙的挨打幾趟,被打的體 無完膚,痛苦不堪,後來受不了,趁著沒人在旁就拿著一條背小兒的背巾,栓在石臼上的橫樑上吊,正在很痛苦時,夢境轉換找不到她相熟的家人,換成另一家人進 駐那間房子,那家人有好多個人,她常常和一個小女孩玩的很快樂,就是怕被小女孩的親人碰到,只要有腳步聲靠近,她馬上迴避。 有一天終於被小孩的媽媽碰到,就在七月十五那天,小女孩一家人請她吃一餐豐盛的飯,告訴她,你的家人已經不在這裡,你要吃,要後嗣香火,你應該去某個地方找他們,或是找個好人家重新投胎出世,不要在這裡干擾我們一家的生活。 她聽完,含悲忍淚出門而去,茫茫前途不知何處是兒家,正在茫然無助時,她相熟的玩伴出現,拉著她去一個小屋裡,硬生生把早已在內的另一個人推擠出去。 每次夢境到此就完結了,這個夢境伴隨著他到前幾年,經過一位國內去的法師治療後,才慢慢的消失這個夢境。 他 的故事引起我很大的好奇心,把害怕的心防鬆懈了,問起他的身世,他出生在我兒時家園的山腳下,一個官宦人家的家裡,他是龍鳳雙胞胎的弟弟,從小姊弟感情很 要好,在他們五歲時,隨著父親到國外任職,一直在國外生活,因為幾年來國內經濟的蓬勃發展,他和同學們是回國投資做生意的。 他一進門就發覺我的臉很熟識,但是一時之間想不起來見過我的原因,所以同伴們講話他在出神思索,終於讓他想起之前的夢中情景。 聽完他的故事,我也依稀回憶起小時候,住在孤門獨戶的山上,沒有相近的鄰居玩伴陪伴我,平日大人們都忙著下園子做農事,幾個哥哥都讀書去了,祖母和媽媽忙著作家事,也沒有多少時間陪我,都是放著我一個人玩的時候多。 晴天在院子和自家養的貓、狗、雞、鴨、鵝玩鬧,看蜂蝶飛鳥白雲做夢。 只有陰雨天在屋內一隅,有個大石臼邊,有個長的很漂亮的姊姊會偶而陪我玩,但是這個姊姊很奇怪,從來不讓我摸她,只要聽到大人的腳步聲靠近,就不見了,幾次我大哭向他們要姊姊,弄的大人們都莫名其妙,不知所以然的。 大約是四歲多那年,有一次和姊姊講話講的正投機的時候,媽媽躡手躡腳的掩到我面前,看到那個姊姊馬上消失了,媽媽逼問我和那個姊姊玩的情形,媽媽才恍然大悟我之前常常吵著要姊姊的原因。 那年七月十五當天,家人備辦了幾碟小菜,在石臼上祭拜一下,燒了一些紙錢,從那以後那個姊姊就不見了。 那天回家,我趕緊去問媽媽這件事,媽媽才舊事重提,笑著說: 「你啊!就是那個鬼姊姊帶大的!」 媽媽說: 從 我會講話的時候,就常常聽到我一個人在那個石臼邊玩,一個人喃喃自語,因為忙,只要小孩不吵鬧就好,也沒有特別注意,後來,我稍大一點,常常莫名其妙的哭 鬧著找姊姊,才引起媽媽注意,那天,又聽到我自言自語,她屏息靜氣的掩到我面前,恍惚之間看到穿著碎花衫褲的美麗少女一閃而逝。 祖父母請人探聽的結果,原來我家這個家園的原主人有個童養媳,被他們的媳婦百般凌虐上吊自殺,之前幾任佃農都被她騷擾的不敢住下去,所以最後用很低的價錢把家園賣給祖父。 事情打聽清楚,也知道那女孩名子,所以就在中元節那天,順勢弄幾個小菜祭奠一番,請她去尋找本家家主或去投胎出世。 那天他給我留下聯絡資料,當我和媽媽說出來這件事,媽媽也很好奇,特意約一個時間請她來見面,果然說起往事,他感恩我們一家的慈悲寬容,讓他有順利再世為人的好機緣。 輪迴轉世憶前生,真耶?假耶?看倌們自己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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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死的最搞笑的幾位皇帝
據說,史上死的最窩囊的,是東晉孝武帝司馬曜。 這位老哥跟大多數皇帝一樣,沈迷於聲色,成天摟著嬪妃喝酒。一次喝醉了,跟寵妃張貴人吵架,注意,是吵架,不是皇帝訓斥妃子,而是皇帝和妃子你一句我一句 對罵的吵架。最後司馬同學給惹急了,甩出一句賭氣的話:『俺不理你了!俺那麼多妃子,俺找別人去!』說完,倒頭呼呼大睡了。 還在那兒清醒著的張貴人開始琢磨了,老家伙要不理我了?找別人去,那哪兒能行?!現在我這麼年輕美貌,你就不理我了,那將來等我老了,還有好日子過啊?! 越想越氣,越想越不妙,最後,張女士一咬牙,一狠心,招來幾個宮女,搬了幾床大被子,三下五除二,把還在香甜睡夢中的司馬同學給活活捂死了。可憐純真的司 馬同學,為了小兩口拌嘴得這麼一句氣話,丟了幾輩次才修來的一條皇帝命。 據說,史上死的最離奇的,是春秋時晉國的國君晉景公 。 這老哥是真正掌握生殺大權的一代國君,上了年紀,多少有點老年病。晉國的一位算命先生,大概是活膩了,跟國君說,您老啊,活不過今年吃新麥子的時候了。晉 老先生一聽當然不痛快了,到了當年新麥子下來的時候,把算命的招來,捧著飯碗說:你看,你說我活不到吃新麥子,我這就吃給你看!不過,你得先給我死,誰叫 你算得不準!說罷叫人把算命的推出去砍了。 晉老頭子端起飯碗,剛要吃,突然覺得肚子不舒服,跟左右說,不成,我得先去上趟茅房,說著放下碗出去了。左右侍從左等右等,飯都涼了,還不見國君回來,怎 麼回事呢?私下分頭去找,宮裡哪兒都找不到,最後,在茅房,發現了晉老先生,原來掉進了糞坑裡,已然了。後來有人贊揚說,晉老先生是第一個殉難於廁所的帝 王。 (汗一個……) 一向以文筆簡潔有力著稱的《左傳》,僅用了一句話描寫這一事件:『將食,漲,如廁,陷而卒』……狂汗不已 以下兩位皇帝 傻的程度不知道哪位勝出 一位是秦國的君王秦武王贏蕩(先汗一下,這位國君的名字有夠『X』啊)。其實這位國君多好的前途啊,17歲即位,年輕有為,秦國也國勢鼎盛,諸侯皆懼。哪 兒哪兒都好,就是有點傻瓜,喜歡跟人家比力氣,見什麼都不服不吝,尤其看不得大玩意。23歲那年外出,看見人家洛陽的大鼎,較上勁了,聽說姓孟的大力士能 舉起來,非說自己也能舉起來,結果還真舉起來了,可是沒扛住,掉下來砸斷了大腿,當時醫療條件也差點,沒過兩天就死在洛陽了。 另一位最傻瓜獎的候選人,漢武帝的兒子,名頭夠響的吧,廣陵王劉胥。這位劉同學也是好苗子,天生的身強體壯,勇力過人。 不過呢,英雄也有失手的時候,終於有一天,劉同學遇著厲害熊了,打著打著,被狗熊給撓死了……你說堂堂漢武帝,多英明天縱啊,怎麼有這麼個寶貝兒子…… 當然了,還有一個皇帝,他死的就有意思了,就是明朝四大疑案的『紅丸案』,說的是明朝光宗朱常洛,年號泰昌,在位僅29天,就是春藥吃多了,連馭數女,結果精流不止,最後死亡,真真正正的精盡人亡~~對這幾個皇帝來說,他算死的比較值得的一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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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小腹十一動
以下有11個簡單的瘦小腹動作,不論是男女,在何時何地不用佔很大的空間,都可以試試看,但是太勞累,孕婦,剛吃飽 是不適宜練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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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5 聰明反被聰明誤
從今年五月開始,全球發生比911更大的災難,這波史無前例的「金融大海嘯」,不管是什麼財務理財專家,或是國際趨勢專家,政府財政主管,不管使出什麼手段阻擋,全球投資人均無一倖免於難,去年有人想到會有這一天嗎?那麼明年會怎樣?你開始想了嗎?【誰才是聰明的人?】
以前我常常笑我老爸把所有的錢都放在銀行定存,現在證明他是最對的理財專家,我們的馬總統也差不多,有兩千萬現金都沒有跟著人家買股票、買基金、買債券,所以他至今都沒有損失,聽說行政院長的兩千萬股票跟基金,現在只剩下不到一半了,想一想,什麼叫做聰明?什麼叫做專家?真的是「不能相信」。
我最近幾年變的有點自閉,也有點失去自信,甚至不敢大放厥詞了,因為我發現世界上的很多事、很多人,都很難說個準,甚至也很難有個公理正義,怎麼看?前總統阿扁支持者的無知,台灣政治的亂象,實在是已經無藥可救!
很多沒有黨派色彩的教授學者都受不了了,他們只有嘆氣又嘆氣:「世界上怎會有這種人民?這種總統?」一個卸任總統有那麼多錢,居然那些支持者都不會懷疑他的錢怎麼來的?還相信那些錢會用來建國、做公益,真的是無藥可救的人,唉!
【不知天高地厚的人,才會自大】
有位朋友拿了他花了一百多萬元跟兩年時間研發的產品給我鑑定,還要我幫他找經銷商,我看了很難過,不過我不忍心潑他冷水,因為他說:「我拿給很多人看,她們都很驚訝怎麼有這麼好的產品,還說這是很有前途的產品,一定可以大賣。」我實在很想追問他一句「他們有買了你這個產品嗎?」
為何投資之前不先拿給我看一下計畫書呢?也許你可以不投資這個可能讓你「遺憾終生」的產品,因為在我看來,類似的產品早已問世多年,而且銷售極不理想,你怎麼都沒打聽一下?
我常常說過一句話「有人不懂得天高地厚,這全是經驗問題」,你沒來過中國大陸,你就不知道台灣有多小,也不知道自己多麼的「弱小無力」,你也不會亂嗆聲。
昨天在上海旺旺總公司,知道一位員工是從安徽來的,關心他一下:「你從那麼遠的地方來的啊?」他很不以為然的說:「挺近的呀!坐火車才七個小時而已。」天呀!七個小時叫做「挺近的」,原來她們平常都是坐十幾、二十個小時的車子,而且已經司空見慣了。
【看過大的,才知小的】
沒想到上海這麼冷,我只帶短袖衣服來,臨時到百貨公司去買外衣,奇怪?我又算錯了,最近鼻子有點失靈,老是判斷錯誤,都是被阿扁害的。(不怪他要怪誰?)
昨晚半夜,接到陳雷從台灣打來電話,好巧,每次我出國他就找我,真是怪人,臨時找我去他家泡茶「聊是非」,我問他:「你不是十月要出新片嗎?」「哇列阿災,阮頭家說最近大家口袋沒錢,延後一個月上市,阿娘喂,害哇攏沒錢。」陳雷很無奈的跟我抱怨,因為不出片他就沒收入。
看來這個大海嘯讓各行各業每個人都遭殃了,可是我到上海來,發現這裡好像「都沒事」,每個人都笑哈哈的,來到這裡才感受到「自己的卑微」,真的,讓那些喜歡嗆聲的「小孩子」來大陸走一趟,他們就會長大了,就會知道地球有多大,就會懂得什麼是才是最需要關心的。
回去幹活吧!不要每天追著阿扁屁股跑,幫他造勢、幫他贊聲,他那海角七億是不可能分給你們半毛錢的。
本文摘錄 企管顧問 吳建宏老師 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wu919-919/article?mid=12469&prev=-1&next=1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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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4 有本事就可以換技術股
企業因為需要引進某種特殊技術或資源,故而主動向「擁有者」邀約加入經營行列,甚至於成為股東,這時就會有一方提出「技術股條款」當酬庸。
【一分錢一分貨】
招募技術股對象包括「原料發明人、供應商、知名權威人士、通路擁有權者、商標擁有權者」,但必須以其需求程度的高低來當談判籌碼。
若是此項技術資源替代性多,就沒什麼價值,雙方在談判「價碼」時,如果一方太過於堅持,往往就無法成交;例如麥當勞的加盟權利金頗高,但排隊者仍然趨之若鶩,原因就在麥當勞的金字招牌以及過去開店的成功率;所以籌碼與條件是相對的。
【技術股的內涵】
技術股也稱為乾股,指的是未出資卻享有股權或股利分配權,有的技術股採「先領制」,即按業績抽成,這是權利金的一種;由於羊毛出在羊身上,因為被技術者抽成,所以勢必將此成本反映到售價上,如果因此而產生無市場競爭性,那代表此技術受到考驗,自然就必須調整低一些了,否則買這個技術有何利可圖?
另外一種叫做「後領制」,也就是大家約定以銷售淨利或毛利來抽成,這種比較容易被接受,不過要採取何種,那就看雙方的談判功力了。
乾股也有限制條款,例如只能分紅,或規定幾年以後才能擁有買賣權;也有分登記制或不登記制,但關鍵在帳目的公正性,若非經客觀的專家簽核,可能擁有的乾股真的是很乾喔!
【技術股的方式】
乾股屬於企業運作實務上的名詞,稅法上並無此條款規定,而執行上為了讓被贈與者安心享用,其方式有下列三種:
1.真登記假資金/即暫借臨時股金證明,例如資本額登記一千萬,實收九百萬而已,乾股者擁有1/10股權,但假資金證明違反公司法419條,除非必要否則不該採用。
2.真登記真資金/即實收一千萬,但原股東均以九成登記股權。
3.不登記股東名冊內/需另簽約定書,並由律師公證,這種情況需視實際談判而定,其比例可採10/110(將分母提高10%)
【技術股要有期限】
技術股通常會訂有期限,就算是專利商標的有效期限也是有規定,因為時空變化,有些優勢會消失,而且技術效益無法有形評鑑價值,甚至因人而異認定,所以不可能長期擁有技術股權的福利,如果能轉化為顧問費,或許比較讓人信服,畢竟技術也會推陳出新,萬一被改良,那麼該新的技術資源歸誰呢?
【想領到紅利,你得有那個八字】
企業在賺錢時,付技術股的權利金就會乾脆些,反之可能會不了了之;尤其合作的蜜月期一過,甚至準備悔約,所以技術股最好採取一次買斷的方式,但就買方來說,一定希望按業績抽成給付,例如出版界的版稅方式,我想除非對方是有信譽的大企業,否則難保他會否誠實報業績,付你版稅;我看過許多小公司老闆經常向幹部說,凡公司年度結算賺錢的話,可分紅百分之十,這樣的話,如果你會相信,那你可能太天真了,什麼原因呢?因為它的帳目可能不標準,就算大賺錢,他也可能後悔,而故意弄得少賺一些,這種案例太多了!
本文摘錄 企管顧問 吳建宏老師 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wu919-919/article?mid=12465&prev=-1&next=1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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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VS真正的朋友
一個普通的朋友從未看過你哭泣。。。。。。。一個真正的朋友有雙肩讓你的淚水濕盡。
一個普通的朋友不知道你父母的姓氏。。。。。一個真正的朋友有他們的電話在通訊錄上。
一個普通的朋友會帶瓶葡萄酒參加你的派對。。一個真正的朋友會早點來幫你準備並且為了
幫你打掃而晚點走。
一個普通的朋友討厭你在他睡了後打來。。。。一個真正的朋友會問為什麼現在才打來。
一個普通的朋友找你談論你的困擾。。。。。。一個真正的朋友找你解決你的困擾。
一個普通的朋友對你的羅曼史感到好奇。。。。一個真正的朋友可以威脅你說出來。
一個普通的朋友在拜訪時,像一個客人一樣。。一個真正的朋友會打開冰箱自己拿東西。
一個普通的朋友在吵架後就認為友誼已經結束。一個真正的朋友明白當你們還沒打過架就不
叫真正的友誼。
一個普通的朋友期望你永遠在他身邊陪他。。。一個真正的朋友期望他能永遠陪在你身邊。
一個球是一個圈子,沒有起始,也沒有結束。它把我們結合在一起,像一圈子的朋友。
很多該珍惜的,千萬別把它看成是習慣!
身邊有人對你好,更要好好的把握,別等到了什麼都已不再了,才剩下傷心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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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娶二女
一男娶二女(管理笑話)
過去有一對夫妻結婚30年,有一天,老公溫柔地對老婆說:
「老婆啊!妳嫁給我已30年了,這幾十年來,妳一直為家庭奉獻,相當辛苦,我準備下週幫妳升官做為犒賞!」
老婆開心的說:「你要升我什麼官?」
老公說:「我下週要娶小老婆,所以,下週起妳就升為大老婆。」
到了娶小老婆那天,大老婆就詢問老公:「你娶了小老婆之後,怎麼安排跟我同床的時間?是一、三、五?還是二、四、六?大家先談好,免得爭風吃醋,同時為了公平起見,禮拜天就讓你好好休息。」
老公思考了一下說:「我晚餐如果喝紅酒,表示會跟小老婆同床;如果喝的是白酒,就表示要和妳一起睡。今天是我跟小老婆的洞房花燭夜,一定要喝紅酒。」
大老婆心想新婚之夜不要去掃老公的興,於是隱忍的獨自回房睡覺。
第二天晚上用餐時,大老婆問:「今天晚上如何安排?」
老公說:「大老婆啊!昨晚紅酒只喝一半,沒有喝完,放久了會走味,非常可惜,今晚還是喝紅酒!」
第三天晚上,大老婆又問:「那今天晚上呢?」
老公硬著頭皮說:「紅酒愈喝愈順口,我想今天還是喝紅酒。」
大老婆一聽,氣憤地掄起拳頭,「啪!」的一聲,
朝老公的臉頰揮了過去,盛怒的說:「你這個〝老頭子〞,一直不喝〝白酒〞,
莫非〝白酒〞是要留下來〝招待客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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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妳今天微笑了嗎?
每天都記得要微笑、幸福、快樂的過日子唷
每個「人」都需要安全感......
媽咪啊,沒辦法!第一步總是非常危險的......
我現在該怎麼辦啊?
我確定它就在裡面,別多問,我就是知道!
真的該起來了,可是實在找不到什麼動機,讓我離開這可愛的沙發........
早上散步累死了!
乖,喔喔睏!睡覺!
你今天笑了嗎?我示範給你看....
把你的嘴角往上翹起來,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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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 RADIO 網路音樂台
 一個全天候只撥放音樂的頻道~沒有廣告、沒有DJ、沒有重複KISS RADIO 網路音樂台 2005.12.24 剛出生的電台一個全天候只撥放音樂的頻道沒有廣告、沒有DJ、沒有重複、不LAG聽膩了CD反覆的曲目了嗎?轉開收音機卻聽到討厭的廣告?現在你有更好的選擇—KISS RADIO 網路音樂台一個全天候只撥放音樂的頻道 沒有廣告、沒有DJ滿足你想要聽音樂的慾望!電台網址:http://www.kissradi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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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LOVE
裡面的內容讓我感動 迫不及待想分享給大家

人在面臨感情問題的時後往往不知到該如何好

踏錯了一步也許會讓自己後悔好幾輩子

祝福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http://homepage13.seed.net.tw/web@1/cheng246/love_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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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所稱「知有撤銷原因」係指明知及確實知曉對處分相對人有撤銷違法處分之原因而言;除斥期間之起算點,仍應以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有撤銷處分原因時,作為起算點。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6年度判字第00646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
年8月2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1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路段○路墘小段94-6地
號土地(由同段94-2地號土地於地目變更後分割出,下稱系
爭土地),因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現稱
為地政士)檢附不實證明文件申辦同段94-2地號土地地目變
更,由原地目「田」變更地目為「建」,被上訴人依據台中
縣政府民國(下同)92年2月18日府地籍字第09204244600號
函檢附之台中縣政府92年1月24日「豐原、雅潭地政事務所
因不實申辦地目變更及更正編定案專案處理小組會議(第4
次)」會議紀錄之附件–豐原、雅潭地政事務所因不實申辦
地目變更及更正編定案善、惡意者之認定基準(下稱善、惡
意者之認定基準)第1點第6項規定,推定上訴人為惡意者,
並於94年1月11日召開轄區內不實申辦地目變更後續處理第1
次專案會議審議,作成決議對上訴人之系爭土地回復原地目
「田」,並由被上訴人以94年1月14日豐地用字第094000039
5號函報台中縣政府核備,嗣經該府以94年1月25日府地籍字
第0940018795號函准備查後,經被上訴人於94年2月2日更正
登記完畢,再以94年2月5日豐地用字第0940001132號函通知
上訴人及相關單位。上訴人不服,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原
係於90年8月8日因買賣關係,自訴外人陳福全買受取得,並
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陳福全檢附不
實證明文件申辦地目變更,將原地目「田」變更為「建」,
故被上訴人變更地目之處分顯然違法,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87年度訴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在案;又被上訴人於該案判
決之前(即89年8月4日),即已知悉發生違法變更地目之情
事,而得依法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卻因行政程序法均尚
未開始實施,對於所發生違法之行政處分,被上訴人本於職
權原得加以撤銷,並無2年除斥期間之限制。而該法既於90
年1月1日開始施行,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對
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使撤銷權,即應受2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並無區別授益或負擔行政處分之規定存在。是本件行使撤
銷權之除斥期間,被上訴人於89年8月4日即已知悉違法之事
實,依法仍應自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開始施行之日起算,
至91年12月31日除斥期間屆滿之日為止。然其竟遲至94年2
月5日始發函撤銷違法變更地目之行政處分,已逾上開除斥
期間,難認其撤銷行為適法。末按被上訴人本件撤銷之處分
行為,既因違背法定除斥期間之規定而屬違法,則其原本所
欲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將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確定有效,故
本案上訴人有無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規定信賴不值得
保護之情形,即無論證之必要。其次,該法第121條第1項有
關撤銷權除斥期間規定之適用,並無裁量空間或判斷餘地;
立法者對於本項規定,亦未如同法第118條但書所示,加入
「維護公益」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排除法條適用或變更
其法律效力之條件,故本案亦無討論被上訴人撤銷違法之行
政處分是否基於維護公益之考量,甚或比較受益人之信賴利
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等問題之必要。為此請
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等語。
三、被上訴人則以:按陳福全係原地目變更申請人之一,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在案。
次按被上訴人為以登記公示效果提醒不知情大眾,該等土地
實際狀況,乃於89年8月4日於土地、建物登記簿其他登記事
項欄註記「本案土地因涉及違法地目變更,目前正依法處理
中」,而陳福全係於90年8月8日出賣予上訴人,其買賣時間
在註記之後,難謂其不知有違法地目變更之情事,自無信賴
保護原則之適用。被上訴人依台中縣政府92年2月18日府地
籍字第09204244600號函送之會議紀錄附件一善、惡意者之
認定基準第1點第6項「於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加註『涉違法地
目變更』註記後方取得土地、建物所有權者,推定為惡意」
之規定推定上訴人為惡意者,係依經驗及論理法則論究,並
無違誤,且被上訴人係於收到台中縣政府函釋始知悉該如何
處理系爭土地地目之回復。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
之撤銷權除斥期間,係以本案應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
之適用為前提,而依前開條文本文前段規定,僅適用於法定
救濟期間經過,被上訴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情形,而所謂
法定救濟期間係指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合法提起救濟之
期間,故僅在違法行政處分屬於負擔性處分,始有行政程序
法第117條之適用,而本案違法之行政處分由「田」地目核
准變為「建」地目,並未增加上訴人之負擔,並不適用行政
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當然亦不適用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除
斥期間規定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以:按「違法行政處
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
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
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
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
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
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
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
大過失而不知者。」、「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
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
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登記人員或利
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申請更
正登記。登記機關於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之。
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
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上級地政機關得授權登記
機關逕行更正之。前項授權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範圍由其上
級地政機關定之。」及「一現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為下列各
款所列之人者均推定為惡意(非善意):..,。於土
地或建物登記簿加註『涉違法地目變更』註記後方取得土地
、建物所有權者。但從推定為善意之人繼承取得土地、建物
者不在此限。」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第12
1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及善、惡意者之認定基準
第1點第6款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於分割前係經原所有權人
陳福全檢附不實證明文件申辦地目變更,始由「田」變為「
建」,故被上訴人變更地目之處分顯然違法,此部分事實業
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89年10月27日以87年度訴字第2598號
判處陳福全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確定,
此有該判決附訴願卷可憑,被上訴人於該案判決前(89年8
月4日)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本案土地因涉及違法變更,目
前正依法處理中」,嗣後上訴人於90年8月8日向原所有權人
購買系爭土地,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原審法院
卷足稽,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於購買系爭土地時,已
知悉有上揭註記,足證上訴人於購買系爭土地之時確已知悉
該土地之地目係經違法變更,被上訴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
9條第3款,及善、惡意者之認定基準第1點第6款規定,認定
上訴人係屬惡意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且撤銷系爭土地之
地目變更,係為維護依法行政原則,於公益未有損害,故依
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規定,報經台中縣政府同意後撤銷
系爭土地之地目變更,回復其原地目為「田」,自無不合。
本件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地目由「建」變更為「田」,自屬
前揭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之更正登記,而該更正登記係因
陳福全檢附不實證明文件將原地目「田」變更為「建」所致
,自非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依上揭規定,被上訴人
自應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始得更正,而非得由被上
訴人逕行更正,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0年1月1日行政程
序法開始施行之日即得逕行行使撤銷權(即將違法之建地目
撤銷)尚無足採。又陳福全將偽造證明文件申辦地目變更,
因其後續之處理涉及善意第三人之信賴保護及撤銷對公益有
無重大危害等情事,經「豐原、雅潭地政事務所因不實申辦
地目變更及更正編定案專案處理小組」會議(第4次),始
於92年1月24日決定善、惡意者認定基準之會議紀錄,並載
明將簽奉縣長核准後,據以執行。經台中縣政府92年2月18
日府地籍字第09204244600號函檢送該會議紀錄乙份予被上
訴人,並於主旨載明請依議辦理,此有上述函及會議紀錄在
卷足稽,是被上訴人稱其係自92年2月18日台中縣政府檢送
該會議紀錄所載善、惡意者之認定基準後,始知悉該如何處
理系爭土地地目之回復,自屬可採。被上訴人乃於94年1月
11日召開轄區內不實申報地目變更後續處理第1次專案會議
審議,作成決議對上訴人之系爭土地回復原地目「田」,並
請台中縣政府核備,准予備查後,始於94年2月2日將系爭土
地更正完畢,此有台中縣政府前述函及更正後之土地登記謄
本在原審法院卷可稽,則被上訴人自92年(原判決誤為94年
)2月18日起知悉上級機關核准之處理系爭土地基準,迄94
年2月2日將系爭土地之「建」地目撤銷,變更為「田」地目
,自未逾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所定之2年撤銷權除斥期間,上
訴人主張本件被上訴人之撤銷權已逾2年除斥期間,核無足
採。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為本件處分經核無違誤。訴願決
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上訴人聲明求為撤銷,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資為其判決之論據。
五、本院按:「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
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
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
維護之公益者。」、「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
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法第121條第1項
所稱「知有撤銷原因」係指明知及確實知曉對處分相對人有
撤銷違法處分之原因而言,並非以知悉違法原因時,為時效
起算之始點。如違法原因發生後,對撤銷處分相對人是否有
撤銷處分之原因,尚待進一步確定,自難遽以違法原因發生
時,作為除斥期間之起算點,仍應以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
曉有撤銷處分原因時,作為起算點。(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
第1428號判例參照)。本件系爭土地於分割前係經原所有權
人陳福全檢附不實證明文件申辦地目變更,始由「田」變為
「建」,此部分事實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89年10月27日
以87年度訴字第2598號判處陳福全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
權2年;緩刑3年確定,被上訴人於該案判決前(89年8月4日
)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本案土地因涉及違法變更,目前正依
法處理中」,嗣後上訴人於90年8月8日向原所有權人購買系
爭土地,此等事實業經原審依法認定在案,且為兩造所不爭
執。由上開事實可知,被上訴人於89年8月4日在土地登記簿
為上述註記時,刑事判決尚未判決確定,該註記亦僅記載「
本案土地『涉及』違法變更」,足見被上訴人為前述註記時
,僅知有違法原因之發生,對是否合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撤銷變更地目處分之原因,尚待進一步審酌,自難謂此時被
上訴人或其上級機關已確實知悉有撤銷之原因。嗣上訴人於
90年8月8日向原所有權人購買系爭土地,於90年8月4日辦妥
所有權移轉登記,從此上訴人變成撤銷變更地目處分之相對
人,是否有撤銷原因,自應以對上訴人是否有撤銷原因為認
定對象,因上訴人為系爭土地之受讓人,其為善意或惡意受
讓人,與上訴人是否適用信賴保護原則,進而影響是否得對
上訴人為撤銷地目變更之處分,準此,被上訴人或其上級機
關台中縣政府尚待進一步認定,始能確定對上訴人是否有撤
銷處分之原因,依前開說明,尚難以被上訴人於土地登記簿
上註記或上訴人取得所有權登記時,即推定被上訴人或台中
縣政府已確知對上訴人有撤銷地目變更處分之原因。次按「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
時,應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
准後更正之。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
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上級地政機
關得授權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前項授權登記機關逕行更正
之範圍由其上級地政機關定之。」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
所定。查本件系爭土地於分割前係經原所有權人陳福全檢附
不實證明文件申辦地目變更,始由「田」變為「建」,已如
前述。足認該錯誤並非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錯誤,依上引
規定,本件應由被上訴人報請上級機關台中縣政府核准,始
能更正之,非得由被上訴人逕行更正。且與本件類似變更地
目之事件尚有多件,本件後續之處理涉及善意第三人之信賴
保護及撤銷對公益有無重大危害等情事,尚須經台中縣政府
審認,經台中縣政府就此類事件研商後作成「豐原、雅潭地
政事務所因不實申辦地目變更及更正編定案專案處理小組會
議記錄」,並於92年1月24日決定善、惡意者認定基準之會
議紀錄,並載明將簽奉縣長核准後,據以執行。經台中縣政
府92年2月18日府地籍字第09204244600號函檢送該會議紀錄
乙份予被上訴人,並於主旨載明請依議辦理,此有上述函及
會議紀錄在卷足稽,是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稱其係自92年2
月18日台中縣政府檢送該會議紀錄所載善、惡意者之認定基
準後,始知悉該如何處理系爭土地地目之回復,自屬可採。
被上訴人乃於94年1月11日召開轄區內不實申報地目變更後
續處理第1次專案會議審議,作成決議對上訴人之系爭土地
回復原地目「田」,並請台中縣政府核備,准予備查後,始
於94年2月2日將系爭土地更正完畢,則被上訴人自92年2月
18日起知悉上級機關核准之處理系爭土地基準,迄94年2月2
日將系爭土地之「建」地目撤銷,變更為「田」地目,自未
逾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所定之2年撤銷權除斥期間,上訴人主
張本件被上訴人之撤銷權已逾2年除斥期間,核無足採等情
,依前開說明,經核與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121條第1項規定均無違。次查被上訴人於89年8月4日於土
地登記簿之註記,僅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目的,縱屬被上訴
人已知曉涉及違法變更,惟欲對違法處分加以撤銷,除違法
處分之前提外,仍須審酌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之情
形,故是否有違法原因與有無撤銷違法處分之原因,二者並
非一件事,故原判決以上訴人於土地登記簿註記後始過戶取
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認定上訴人為惡意取得人,不適用信賴
保護原則。並認定被上訴人於92年月18日起知悉上級機關核
准之處理系爭土地基準,迄94年2月2日將系爭土地之「建」
地目撤銷,變更為「田」地目,自未逾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所定之2年撤銷權除斥期間,二者並無矛盾情形,尚難認原
判決有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情事。又查本件係由
被上訴人為更正地目之登記,亦即由被上訴人撤銷原准予變
更地目之登記,並非由被上訴人之上級機關台中縣政府為之
,故台中縣政府何時實際知悉得撤銷處分之原因,與本件爭
點無關。從而原判決以:上訴人於購買系爭土地之時確已知
悉該土地之地目係經違法變更,被上訴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9條第3款,認定上訴人係屬惡意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且撤銷系爭土地之地目變更,係為維護依法行政原則,於公
益未有損害,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規定,報經台中縣
政府同意後撤銷系爭土地之地目變更,回復其原地目為「田
」,自無不合等情,核於法並無不合,並無適用法規不當之
違誤,上訴意旨猶以:被上訴人已自承89年8月4日於土地登
記簿註記本案土地涉及違法變更,目前正依法處理中,而所
謂依法處理,自當包括對於原不法處分之撤銷,不撤銷、或
如何撤銷等公權力行使事項在內,然竟辯稱「係在收到縣政
府92年2月18日之函釋始知該如何處理系爭土地地目之回復
」云云,不僅推委卸責,亦與土地登記簿謄本之註記內容不
符,原審此部分採認之事實應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
違法。又被上訴人及其上級機關至遲於89年8月間註記之時
,既均已知悉系爭土地原變更地目之處分違法,依職權即應
予以撤銷,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規定所示,由被上訴
人報經其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予以撤銷,始符依法行政
原則。迺原審竟採信被上訴人不知如何處理之推託飾詞,遽
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除斥
期間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規定,而有適用法規不當之情
形等語,加以爭執。揆諸上開說明,尚屬誤解法律規定意旨
而不足取。綜上;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
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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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島醫護短缺 醫師看病兼藥師!!!轉載公視新聞
綠島醫護短缺 醫師看病兼藥師
台東縣綠島鄉衛生所的醫師兼主任,去年接任台東縣衛生局長,半年來少了一名醫師,這個月好不容易找到新的醫師,結果沒有宿舍可住,安排住在民宿,原來的公家宿舍卻 留給兼任綠島醫師的現任衛生局長來住,綠島鄉長質疑這樣的作法不妥,另外,綠島衛 生所沒有藥師,要由醫師來包藥,也不合理,不過台東縣衛生局表示,這一切合法。綠島鄉衛生所這個月新來了一名醫師,卻沒有宿舍可住,而公家的宿舍,還是留給去年十一月調升台東縣衛生局長,前任綠島鄉衛生所醫師兼主任的陳照隆醫師住,綠島鄉長質疑,這樣的作法對願意到離島服務的醫師很不公平。不過台東縣衛生局長說,綠島原有兩名醫師,他接任局長後,這半年來只剩下一名醫師, 他利用假日回綠島支援,住在宿舍裡,這一切合法。另外,台東縣離島的綠島和蘭嶼,因為在偏遠地區,不受醫藥分業的限制,可是醫師看完病,寫完病歷之後還要兼藥師包藥,這也讓新醫師很不適應。但藥師的人力,受限於縣政府有限的人事預算,目前很難解決,不過離島這些醫療困境已經存在超過十年,難怪要找醫師到離島服務,困難重重。記者 章明哲 台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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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型蝗蟲
巨型蝗蟲
誤闖農場 巨型蝗蟲慘遭射殺?
你看過蝗蟲(蚱蜢)嗎?網路流傳紐西蘭某農場,闖入一隻長約1公尺、重達10公斤的超巨大蝗蟲(巨型蝗蟲),連日偷吃農場裡的作物,還對著農場主人吐口水;農場主人一怒之下,拿著萊福槍不斷射殺蝗蟲直至死亡,事後還高舉蝗蟲屍體拍照紀念,究竟這個事件是真是假? 看原信:巨型蝗蟲被射殺,真實與否? 驚人的生物照片常令追追追小組又愛又恨,愛的是大開眼界,恨的是往往難以追查。到底超巨大蝗蟲(巨型蝗蟲)是不是真的?追追追小組找不到中文相關資料,熱心網友「小飯桶的怨靈」卻厲害地挖出1991年的中文媒體剪報,不過我們查不出該剪報媒體是哪一家,無法確定消息來源,故這條線索暫時擱邊。
巨型蝗蟲查無中文資料,我們改由英文下手。一開始我們用「locust」(蝗蟲)作為關鍵字膜拜辜狗大神,查無相關資料,後來醉月湖注意到照片裡的蝗蟲長得更像蚱蜢,於是改用「grasshopper」(蚱蜢)調查,終於找到一篇(也是唯一一篇)英文報導。原來射殺蝗蟲的故事,是美國小報《世界新聞週刊》(Weekly World News)1991年4月的頭條:Farmer Shoots 23-lb. Grasshopper!(農夫射殺23磅的蚱蜢!) ↓1991年4月《世界新聞週刊》以頭條報導巨型蝗蟲遭射殺事件。(圖/翻攝自網路) 巨型蝗蟲射殺事件  《世界新聞週刊》的報導內容和原信說的差不多,大意都是紐西蘭Reefton(原信譯:利年頓)出現一隻大蚱蜢(原信為蝗蟲,報導為蚱蜢,故取後者),闖入農田偷吃了好幾天的玉米,還對農場主人Barry Gissler(原信譯:巴裏基士拿)吐口水,讓Gissler氣到決定作掉牠。 這隻巨型蚱蜢根據《世界新聞週刊》報導的形容,體重有23磅,換算後約原信說的10公斤沒錯,但身長48英吋,換算後約為1.21公尺,而非原信說的1.02公尺。 另外蚱蜢被殺後,原信最後一段說Gissler拿著屍體,到處給其他農場人看,還交給一位索羅博士研究,震驚學界;但《世界新聞週刊》中並沒有這一段,報導指出Gissler是將屍體送到鎮上的農業辦公室,後來轉給某專家研究(但沒說專家名字),同時專家表示研究時間長短不一定,未發表對蚱蜢屍體研究結果。我們又翻了後面幾期雜誌《世界新聞週刊》,也沒看到這位專家研究的後續報導。 雖然研究沒看到下文,但故事還有後續。一年後,《世界新聞週刊》在6月出版的報紙中寫道,自從一年前Gissler殺死巨型蝗蟲的故事被《世界新聞週刊》和其他主流媒體披露後(吊詭的是我們在美國紐約時報、英國每日郵報等大報,都沒看到相同的報導),Gissler瞬間成了名人。 《世界新聞週刊》報導指出,成名後的Giessler人生越來越糟,經常被記者和各種怪人跟蹤,他變得越來越不快樂,殺死巨型蚱蜢的歡欣也轉為愧疚羞恥,還跟朋友說希望自己從來沒遇過巨型蚱蜢;1992年Giessler被發現死在田野裡,脖子碎裂,臉部、肩膀、手臂都有不尋常的奇怪咬痕;關於他的死因,當地警方表示不排除各種可能──包括一年前謎樣生物為了復仇回來殺害Giessler。
引用自:誤闖農場 巨型蝗蟲慘遭射殺?
無名正妹破解相簿照  辛辣自拍視訊大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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